相信很多人买酒时都会看品牌,而名酒商标也会像酒的口味一样,口口相传,深入人心。有些白酒企业会把名酒商标相似的元素放在自家酒的商标上,这样的情况属不属于侵权呢?昨天在洋河新区,公开审理了一起涉嫌模仿使用“苏酒”注册商标的民事诉讼案。

近日,宿城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巡回法庭在洋河开庭,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向被告某酒厂提出,被告所生产的“优质大曲”和“苏井坊”两款酒,使用了与原告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

原告代理律师 王小亮:
涉及到“双沟普通大曲”这枚商标是否使用的问题,该商标注册在1980年代,距今有40来年的历史,在历史发展的过程中,原告对该商标做出一些细微的改变,但是我们通过比对会发现,商标的显著性部分并没有改变。
原告方将在南通市海门区一家超市购得的两瓶“优质大曲”和“苏井坊”酒,通过证据保全公证后在现场展示,所谓的“优质大曲”与“双沟大曲”从最顶端的商标及上下“麦穗”造型图案基本雷同,涉嫌模仿商标行为。
原告代理律师 王小亮:
同样标注有“苏井坊”字样,其中“苏”字明显大于井坊二字,且系特殊的书法字体。在酒类商品上,“苏”作为酒类的商标,应该是属于苏酒集团所有,受到商标权的保护。
宿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 张立东:
被告注册的“苏井坊”这个商标,但是他在生产使用的时候,将“苏”字突出使用,这样消费者在看到这款白酒的时候可能更多的注意力是在“苏”字上面,误认为该款白酒是苏酒集团生产,对产品的来源产生混淆。
庭审结束后,法院将综合原告和被告的诉辩意见择期依法判决。据了解,《商标法》第3条规定: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商标侵权行为是指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宿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 张立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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