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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桐梓】到朋友家吃酒,偷了4200元

参加朋友婚礼

但因一时贪念

将朋友所收红包盗走

以为不承认就可以蒙混过关

谁想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不仅朋友关系难维系

还面临牢狱之灾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从贵阳到桐梓被害人家中吃喜酒,期间王某进入被害人房间,发现被害人放在包里的红包,便将包内的6个红包盗走,后王某将红包内的4200元现金取出,将红包外壳从被害人家厕所扔出窗外丢弃。

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来源:桐梓法院 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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