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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要介绍的是一家与贵州茅台酒厂同源而生的酱香白酒品牌荣和酒业,在它发展历程中,也和茅台酒厂经历了商标权益的博弈。
贵州茅台酒厂的源头可追溯至茅台镇三大经典烧坊——王茅(荣和烧坊)、华茅(成义酒坊)与赖茅(恒兴酒坊)的合并。荣和烧坊便是其中“王茅”的传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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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9年,原“荣和烧坊”始建于茅台村。当时仁怀县大地主石荣霄、孙全太与“王天和”盐号老板王立夫,各取名字中的一字合股创办“荣太和烧房”,经营初期,孙全太撤资,烧坊更名为“荣和烧坊”。
1952年,新中国推行“公私合营”政策,荣和烧坊因历史原因被没收,荣和烧坊(王茅)的厂房、土地被并入贵州省地方国营酒厂,与同期被收购的成义烧坊(华茅)、恒兴烧坊(赖茅)共同组建了如今茅台酒厂的前身。
因为荣和烧坊是被没收而非收购的历史背景,荣和烧坊的后人得以在多年后重新主张品牌权益,延续“荣和”的百年字号。
随着荣和烧坊的复兴与发展,其“荣和”及“荣和烧坊”系列商标逐渐成为酱香白酒市场不可忽视的品牌标识。因此与茅台酒厂陷入了长达十余年的商标权益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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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荣和酒业的前身成功注册“荣和及图”与“荣和烧坊”商标,作为三大烧坊的合并主体,茅台酒厂认为自身对历史烧坊的品牌权益具有继承权,双方的商标争议由此产生。
2009年,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便针对茅台酒厂对第1571665号“荣和 RONGHE及图”商标的争议,作出“争议理由缺乏事实依据,争议商标予以维持”的裁定。
2011年,商标评审委员会再次裁定,明确“中国贵州茅台酒厂有限公司再无起诉权利”,正式确认“荣和 RONGHE及图”商标归属于当时的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富强酒厂(2011年8月更名为荣和酒业)。
2012年。茅台酒厂以“荣和烧坊商标侵权”为由,将贵州荣和烧坊酒业有限公司诉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主张“荣和烧坊”商标侵犯其“贵州茅台酒”注册商标专用权,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2013年,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茅台酒厂的诉求,判定荣和烧坊酒业有限公司停止侵害,并赔偿茅台酒厂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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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荣和酒业对一审判决不服,以 “包装不构成近似、地名使用合法” 为由,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核心诉求为 “撤销一审判决,确认‘荣和’系列商标权属”。
2015年9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下发终审判决:驳回茅台酒厂的起诉,判定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荣和酒业有限公司合法拥有 “荣和烧坊”“荣和” 及其系列商标的一切权利,长达十余年的商标争议彻底了结。
如今的荣和酒业,占地面积40余亩,建筑面积达40000平方米,拥有128口酿酒窖池,构建了从基酒酿造、储存,到成品酒勾调、质量检测、包装、仓储运输的完整产业链。
资产规模庞大,土地厂房、设施设备、库存基酒及成品酒等有形资产价值超6.5亿元,“荣和烧坊”“荣和”及系列商标的无形资产达10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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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荣和酒业的核心产品主要有荣和烧坊、荣和经典、百年荣和、荣和珍藏等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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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胡一刀,我们下期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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